敦化市康驰隆汽车修配厂与吉林省沃德热能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13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敦民初字第2982号

原告敦化市康驰隆汽车修配厂,住所敦化市民主街。

经营者刘辉,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冯继玲,住敦化市。

被告吉林省沃德热能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敦化市康驰隆汽车修配厂诉被告吉林省沃德热能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 月10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康驰隆汽车修配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 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宝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臧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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