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振辉与佘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石民初字第42号
原告周振辉,男,1955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被告佘国海,男,1972年8月22日生,汉族, 农民。住址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辉与被告佘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振辉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振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振辉负担。
审 判 长 边廷辉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