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振辉与佘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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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1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石民初字第42号

原告周振辉,男,1955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被告佘国海,男,1972年8月22日生,汉族, 农民。住址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辉与被告佘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振辉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振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振辉负担。

审 判 长  边廷辉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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