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李雪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410号
原告:吉林省中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负责人:温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韫韬,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雪松,男,汉族,住吉林市帕萨迪纳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李雪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中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中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中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中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方景俊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人民陪审员 桂玉华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