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丹丹与杜宁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15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185号

 

原告:马丹丹,女,1981年3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

被告:杜宁波,男,198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丹丹诉被告杜宁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丹丹以与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丹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丹丹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马丹丹负担。

审 判 长  罗玲玲

人民陪审员  邱 妍

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齐永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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