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丹丹与杜宁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185号
原告:马丹丹,女,1981年3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
被告:杜宁波,男,198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丹丹诉被告杜宁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丹丹以与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丹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丹丹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马丹丹负担。
审 判 长 罗玲玲
人民陪审员 邱 妍
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齐永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