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龙权与李红花、金龙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头民初字第182号
原告:姜龙权,男,住延吉市。
被告:李红花,女,住和龙市。
被告:金龙哲,男,住和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龙权诉被告李红花、金龙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龙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姜龙权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