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灵芝诉被告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1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235号

                

原告:孙灵芝,女,汉族,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委托代理人:潘佳璇,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刘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灵芝诉被告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租金交付义务,原告因此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灵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灵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雪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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