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1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174号

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迎春委华亿居大卖场。

法定代表人许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影。

被告陈艳丽,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调解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岩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谷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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