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宝成与被告张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17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4657号

原告:张宝成。

被告:张金成。

原告张宝成与被告张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宝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陈祥民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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