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1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 杨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的撤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某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学文

审 判 员  陈 青

人民陪审员  张佳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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