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1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社区职工,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齐某某,男,汉族,交警支队职工,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故要求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学文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 超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