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宝来换热器有限公司与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1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东民二初字第46号

原告四平市宝来换热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本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宝来换热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潘立国

人民陪审员  金利辉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谷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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