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1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97号

原告辽宁天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昌图县老四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海江,董事长。

被告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王铁清,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天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金利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谷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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