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雅娟诉四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1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266号

原告:朱雅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四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沥山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贺双君。

原告朱雅娟与被告四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原告朱雅娟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雅娟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雅娟撤回对被告四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雅娟负担。

审判员  刘 岩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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