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陶强、刘立传、刘立明、陶勇、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19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422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委托代理人金永满。

被告陶强、刘立传、刘立明、陶勇、于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陶强、刘立传、刘立明、陶勇、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强、刘立传、刘立明、陶勇、于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6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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