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675号

原告汤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家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苑莲月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