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方贸易中心与被上诉人双辽市茂林镇三好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方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辽市茂林镇三好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奎权,主任。

委托代理人邢宪文,双辽市辽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旭,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宪永,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伟,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生,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金德,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万成,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丛万才,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平,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占喜,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春生,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海,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后九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旭,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上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方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北方贸易中心)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茂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方贸易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陆启及委托代理人焦殿恩,被上诉人双辽市茂林镇三好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好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郭奎权及委托代理人邢宪文,被上诉人汪旭,被上诉人邢宪永、李大伟、王金生、宫金德、邓万成、丛万财、蒋平、刘占喜、钟春生、王洪海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所提交的证据均复印自梨树县人民法院,并由该院档案室加盖印章,一审判决以其为复印件即认定其不具有证明效力缺少依据,重审时应查清前述证据原件是否属于当事人确实无法提供,其复印件应否予以采信。另,上诉人所提交的土地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吉民一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足够的证据予以推翻,如不存在这一情形,应否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以上问题,重审时应全面审查,再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茂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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