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桂芝与刘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686号

原告尚桂芝。

被告刘万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桂芝与被告刘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桂芝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桂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桂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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