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丽霞、金兴君、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曹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705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被告陈丽霞、金兴君、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曹秀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丽霞、金兴君、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曹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4元减半收取4452元。

审判员  李卫东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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