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85号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尹林昕。

被告王某乙。

被告王某丙。

被告王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卫东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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