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金友与银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97号

原告贾金友。

被告银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金友与被告银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金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金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金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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