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袁玉生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靖宇县恒振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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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21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玉生,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生,抚顺市中宇建设集团工程师,住辽宁省抚顺市

委托代理人:李连贵,抚顺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靖宇县恒振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李恒恕,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光盛,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玉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宇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靖宇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靖宇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还上诉人袁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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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朱瑛华

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

代理审判员  方永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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