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011号

原告:徐某某。

被告:商某某。

本院在审理徐某某诉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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