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2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192号

原告:陈某某,现住农安县。

被告:米某某,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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