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192号
原告:陈某某,现住农安县。
被告:米某某,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