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燕与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352号

原告于海燕,现住农安县。

被告孟亮,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燕诉被告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燕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的存款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于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孟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的存款3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崔立群

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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