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玉楠与被告长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高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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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23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473-4号

原告:胡玉楠,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强,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株洲街与兴隆丙七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袁长会,总经理。

被告:高文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委托代理人:陆岩、孙正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楠诉被告长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高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允许原告胡玉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00元减半收取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崔国强

人民陪审员  李文刚

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美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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