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伟与被告孙常鑫、郭小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4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052-1号

原告:高伟,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张立欣,长春市二道区英俊法律服务所。

被告:孙常鑫,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

被告:郭小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诉被告孙常鑫、郭小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查,且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崔国强

人民陪审员  李文刚

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美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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