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红与仲纪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7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911号

原告:高晓红,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仲纪珍,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晓红与被告仲纪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晓红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晓红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晓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高晓红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杨

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

人民陪审员  汪 洋

二O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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