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均与王玉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7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576号

原告:黄明均,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王玉波,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均与被告王玉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均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明均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明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黄明均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吴 艳

审判员  李 杨

审判员  方景俊

二O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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