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秀与刘强、刘玲、刘丹、刘克、刘娜、刘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892号
原告:李贵秀,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红,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允铭,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强,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刘玲,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刘丹,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刘克,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刘娜,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鹿岩,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勇,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陆舒红,女,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秀与被告刘强、刘玲、刘丹、刘克、刘娜、刘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秀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贵秀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贵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6元由原告李贵秀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杨
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
人民陪审员 汪 洋
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