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秀与刘强、刘玲、刘丹、刘克、刘娜、刘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8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892号

原告:李贵秀,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红,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允铭,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强,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刘玲,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刘丹,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刘克,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刘娜,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鹿岩,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勇,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陆舒红,女,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秀与被告刘强、刘玲、刘丹、刘克、刘娜、刘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秀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贵秀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贵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6元由原告李贵秀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杨

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

人民陪审员  汪 洋

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