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雨欣与孙永春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8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孙某甲,女,现住四平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现住四平市。

被告孙某乙,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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