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盾与陈丽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8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87号

原告徐盾,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张广术,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丽媛,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陈景梅,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盾诉被告陈丽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原告徐盾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徐盾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人民陪审员  胡桂荣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书 记 员  王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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