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8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郊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史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何某某,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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