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实与曹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8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郊民初字第109号

原告王秋实,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曹亮,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实诉被告曹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实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秋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秋实负担25元。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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