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昕与杜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8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包昕,男,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代伟国,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杜敏新,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冯富兰,女,现住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昕诉被告杜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昕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包昕负担。

审 判 长  王 凤

人民陪审员  秦志荣

人民陪审员  徐 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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