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XX与潘XX、徐XX、潘XX甲、孙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8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4095号

原告冯XX。

委托代理人苏XX。

被告潘XX。

被告徐XX。

被告潘XX甲。

被告孙X。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与被告潘XX、徐XX、潘XX甲、孙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XX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姜耀辉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宋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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