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帅与滕红军、张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8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郊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王小帅,男,现住梨树县。

被告滕红军,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张凤荣,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帅诉被告滕红军、张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小帅负担。

审 判 长  王 凤

人民陪审员  孙忠宇

人民陪审员  王立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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