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华、高丽君与李宏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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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30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王世华,男,现住四平市。

原告高丽君,女。

被告李宏伟,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华、高丽君诉被告李宏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华、高丽君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世华、高丽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世华、高丽君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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