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彦玲与樊毅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0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郊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于彦玲,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樊毅然,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彦玲诉被告樊毅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彦玲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彦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彦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于彦玲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凤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