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英与四平市热力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0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31号

原告李凤英,女,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文献军(原告之子),男。

被告四平市热力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英诉被告四平市热力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凤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凤英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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