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兴原与崔梁、范冬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0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霍兴原,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崔梁,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范冬雪,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兴原诉被告崔梁、范冬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兴原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兴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8元,减半收取9054元,由原告霍兴原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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