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0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22号

原告刘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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