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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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30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龚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龚艳杰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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