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卫东与沙起航、史宝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0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24号

原告谢卫东,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沙起航,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史宝国,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卫东诉被告沙起航、史宝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谢卫东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卫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卫东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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