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与庞影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0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58号

原告李娜,女,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庞影,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庞影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李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原告李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娜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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