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范与李二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1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刘淑范,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李二祥,男,现住江苏省南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范诉被告李二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范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刘淑范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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