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丽与韩民、朱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1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朱丽丽,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韩民,男。

被告朱万胜,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丽诉被告韩民、朱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韩民的住所,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民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丽丽撤回对被告韩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丽丽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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