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蓝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1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937号

原告:吉林市蓝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寇晓梅。

被告:刘海涛,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孟令波,黑龙江天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蓝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市蓝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663元由原告吉林市蓝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 硕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人民陪审员  葛丽莎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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