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冬诉张志国、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1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190号

原告:万年冬,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张志国,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张志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年冬诉被告张志国、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年冬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志国、张志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年冬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国、张志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年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邱 硕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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