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清江诉孙延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5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123号

原告:杨清江,男,汉族,1959年9月10日生,无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

被告:孙延刚,男,汉族,1953年10月28日生,无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飞宇金伦花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江诉被告孙延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1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杨清江。

审判长  贾志忠

审判员  焦学义

审判员  倪 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姜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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