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树林诉任起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5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324号

原告:丁树林。

委托代理人:于圣泽。

被告:任起田。

委托代理人:田福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树林诉被告任起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丁树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少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树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贾志忠

人民陪审员  辛 聪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姜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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